逝者安息,生者成长
2011年4月19日,前往北京市密云县太师屯镇,在太师屯法庭旁听。该日审理的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但与户外有关。
具体的情况,各位可以搜索“夏特古道”,或者查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链接:
1.1 北京10名山友穿越新疆夏特古道一死一失踪
http://www.wlmqwb.com/2852/201006/t20100625_1234188.shtml
1.2 2010年6月夏特古道徒步纪实
http://www.tiegaohw.com/viewthread.php?tid=1909
1.3 6.8夏特古道遇险事宜
http://blog.rexsong.com/?p=10451
1.4 让姐姐安眠 我经历中的夏特事件 全过程
http://www.outbbs.com.cn/thread-51593-1-1.html
(图片说明:张贴于太师屯法庭公告栏内的开庭公告。图片经过处理,已经隐去原被告姓名。)
由于案件还在审理当中(4月19日并没有当庭宣判),同时,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感受,因此:
2.1 不对案件细节进行描述和回放。
2.2 不对可能的宣判结果进行预测。
2.3 当然也就不对2.2(可能的宣判结果出来之后),双方当事人会如何取舍和回应(如上诉与否等)进行推演。
尽管这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但其与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又有所不同,且在户外活动圈内又有着一定的代表性,因此,提出以下几点,方便大家交流:
(由于前述原因(如2.1、2.2、以及2.3),因此,这里列出的交流要点,不包含与本案有关的具体细节方面)
3.1 案件管辖权方面。什么情况下,事故发生地也具有管辖权?或者说,未来是否有可能出现事故发生地也具有管辖权的例外?
3.2 户外活动的对口管理部门(如体育口),将如何规范和管理户外活动?比如:
3.2.1户外领队资质的管理,是否会象导游一样,需要考证?
3.2.2户外领队是否会象导游一样,需要在相应的旅行社(户外俱乐部)下开展工作?
3.2.3 以及,
3.2.3.1 能否推出户外活动的分类及等级的行业管理(指导)标准;
3.2.3.2 此类行业管理(指导)标准的实施或实际作用等。
3.3 此外,政府部门之间,通俗些说,比如,体育总局与旅游总局之间是否会pk?哪些方面最有可能pk起来?也是可以观察的。
3.4 当然,由于户外活动类纠纷案件与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相比较而言,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法院是否会在今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特别说明,也是可以观察和交流的。
暂时就写这些。
另外,由于本案比较特殊,较为典型,且与户外活动的关系较为密切,法庭将另择时间继续开庭。
对此感兴趣的朋友,或是希望下次开庭时能够一同前往旁听的朋友,可站内私信(或电话)联系。
(图片说明:由于到达的时间比较早,随手拍下了太师屯法庭院内花叶并存时的情景。此情景,正如今日将要旁听的案子:花的逝去,给叶的成长许下了祝福,拉开了序幕~)
最后,愿逝者安息,愿生者都能够从此次事故中收获成长的经验并坚强、乐观地生活下去。
顺便提一下,2011年4月16日,对于517户外网(无论是运营者或是用户)来说,均有许多想交流和需要总结的地方,如果517户外网能够就此组织一下,如无特殊情况,我愿意参加这样的交流和总结聚会。
西子(管应远)发表于2011-04-20 09:55
一直在关注铁镐队的“夏特古道事件”,看过网上的一些消息,你提供的是最新的。
另外有谁知道绿野祥瑞队在结束库布齐沙漠活动后返京途中发生车祸,四死多人受轻重伤的事后处理结果。
绿野祥瑞队的处理结果,我也不清楚。
事故发生地如果有管辖权,原、被告、证人在事故发生地的费用谁出?
被告的财产不在事故发生地,如果判被告赔偿,被告拒绝赔偿,法院如何执行?
另外,游记中供交流的话题一,可以换一种方式表述:
假如户外活动之前,双方当事人签了合约,且在合约中约定了将事故发生地法院作为协议管辖法院的条款,法院方面是否能够支持合约中的此类约定?
首先双方当事人签的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否则无效!
另外,既然现行法律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归双方当事人居住地关系管辖,那么事故发生地的法院就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具有管辖权,越权行事就属于违法。
即便当事人双方与事故发生地的法院事先达成协议,但是因为与《民事诉讼法》相冲突,所以这个双方当事人实现与事故发生地法院达成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即可生效。无需法院支持,法院是审判机关,它不具备执行审判以外的其他职能。当然它可以提供咨询。
这只是我个人的理解,在我们这片神奇的土地上,法律是可以有多家机关多种解释的,各种奇迹随时都可以发生,,,
具体到这次事故本身,具体到这个案子本身,其实并没有太多的神奇。
只是由于游记中提到的一些原因(见2.1、2.2、2.3),因此,自觉地,不在案件结果出来之前,公开探讨和交流与本案有关的一些细节了。
尽管对这些细节的交流,更加具有针对性和现实意义,但也只适宜选择私下的方式进行交流(或是待案件结果呈板上钉时再公开探讨)
案件本身还是很神奇的,特别是领队,是非常神奇滴,,,(无讽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