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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去从容
    来去从容 2010-07-05 18:43

    我不反对商业化,就像大家说的,领队确实很辛苦,付出很多,大家也愿意让领队获得相应的补偿和酬劳。
    但是为什么不敢挑明了说“含有盈利性质”呢???以领队的人气和品牌,我认为即使说“含有盈利性质”也不会影响大家的报名热情。

     

    这里面关键的问题其实是法律责任问题,既:如果明确承认“含有盈利性质”,那么在法律上就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一旦出了问题(虽然这种可能性极小),法院的判决就完全不一样了,这也许是领队们不敢明确承认“含有盈利性质”的最大的原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