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 » 揭露转基因内幕真相,触目惊心,中国人必看此视频! » 回复
    幸福的草
    幸福的草 2013-02-15 22:21

    谁有定义“网络谣言 ”的权力

    ■ 朱四倍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立法净化网络环境,从今年5月1日起,散布谣言、制作传播病毒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4月13日《中国青年报》)

      近年来,随着网络空间的拓展,公民参与公共事物的渠道也在延伸,形成了蓬勃发展的态势。但是,事情总有两面性,“网络政治时代”的到来,也对公权的制约、对公共事物

    的监督产生了重大影响,不少重大决策乃至不少官员的命运,纷纷在网友的参与下,改变了原本的运转轨迹。在网络民意理性与非理性的交织下,在网络民意汹涌的情势下,各地也试图出台措施强化网络空间的清洁度。

      那么,一个迎面而来的问题就是:谁有定义“网络谣言”的权力?当权力部门试图定义“网络谣言”的同时,会不会让网络民意表达成为一种冒险?

      笔者的担心并非多余。《中国青年报》的《一篇帖子换来被囚八日》新闻报道引来灵宝官方的反应是:该报道“给灵宝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造成了不良影响。称王帅被刑事拘留完全是因为在网上发帖歪曲灵宝抗旱事实,与举报家乡非法征地毫无关系”。换句话说,公权部门依旧把网友的民意表达视之为“非法行为”,而在“教训”公民的过程中,网络公民的民意表达成了一种“冒险”行为,公民的表达权利没有得到肯定,更没有得到保障。

      非理性的情绪表达是网络民意表达的滋生物,而不是一种必然。古有“采风”、“风闻奏事”之说,有的朝代还专门设立了“采史官”,以收集民意。那么,在政治文明已经深入人心的当下,谁有权力对公民的表达进行定性,哪怕是不确切的表达呢?公权应该如何看待网络公民的表达和网络谣言呢?这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课题。如果说仅仅因为一个网络谣言就能动摇社会的和谐大局,就能影响官员和地方的形象,那么,也可以发现,这样的“形象”是多么的脆弱。

      网络民意表达的实质是权利的表达。因此,面对即使所谓的“网络谣言”,公权部门首先要做的恐怕不应该是定性,而是认识到这是公民的表达权利;其次,要认识到“网络谣言”何以产生?与现实民意表达渠道狭窄是不是有关系?最后,应认识到,引导而不是惩罚,疏导而不是堵塞网络民意,才是化解“网络谣言”的最好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