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天认真学习了国家的《旅游法》,发现国家对这块也是回避(其实是不作为),通篇没有出现过一个“户外”字样,针对的都是旅行社和那一条龙的赚钱产业链。 我现在的观点,商业户外就等同摆地摊!风险各担,吃亏或被城管都得认。
在中国,在相当长的阶段,摆地摊有其存在的土壤和必要。
我所反对的,就是趟浑水。本来是各流各的,非要借道,这就涉及到深层的诚信问题了。
地摊也应该大声吆喝,你也是赚钱的,不是挥泪甩卖。其实,这道理,也不用说了,都是网站那两个选项闹的。
二位前辈,咱没从户外捞半毛钱,为这么重大的、国家都无奈的户外大计上火,。。。。。。。
且住吧,讨论到现在,很多老声常谈的东西,依旧还是老结论,老无奈,住